關于妨害公務案件的思考
吉林省扶余縣人民檢察院 楊志學
從我院辦理妨害公務的案件來看,形成妨害公務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首先,大多數(shù)被告人酒后妨害公務。被告人及其家屬酒后無所顧忌,仗著酒勁,天不怕地不怕,誰管我都不行。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工作人員在執(zhí)法時應當注意,必要時在當?shù)厝说膸ьI下進行,遇到妨害,如有可能,可以另選時間執(zhí)行。比如文化稽查檢查地面衛(wèi)星接收器時,遇到群眾喝酒,可以另選時間進行。其他執(zhí)法如抓賭、抓逃必須馬上執(zhí)行的另當別論。
其次,聚集多人妨害公務。從案件中看,已經(jīng)把人帶上車了,屯中的長者和婦女一起出動,把車團團圍住,有的躺在車輪下,有的坐在車前面,不把人放了,決不罷休。有的長者在一旁指揮,不直接動手,其他年輕人蜂擁而上,把帶上車的人全部搶回去,警察由于人少勢單,招架不住這么多人的圍攻。再者說警察擔心把事鬧大,不好收場,不敢有過激的行為。遇到這種情況,應當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配備足夠的警力和裝備,做好宣傳工作,以強勢出擊,把想反抗的氣焰壓制下去,這樣,才能保證公務的正常執(zhí)行。
再次,老百姓法律意識淡薄。比如李某在校園門口做小買賣,警察出面制止其吆喝叫賣,李某以自己是個女人,警察不能對自己有什么過激行為,便胡攪蠻纏,謾罵、撕扯、直至毆打警察,擾亂了公共秩序。最終使自已得到了應的懲罰。
正確的處理妨害公務案有利于建設一個和諧的社會,還社會一片安靜。作為執(zhí)法者,應該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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