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卡姆藝術有了“保護神”
2010年7月2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現場出現了罕見的一幕:所有參會的人員都為一部地方法規(guī)投了一票,使它成為全票通過的條例。
這部條例就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維吾爾木卡姆藝術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它是新疆改革開放以來,第四個一審通過的地方性法規(guī),也是新疆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出臺后的第二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性法規(guī),以及我國專就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進行省級地方單項立法的首例。
實際上,早在2005年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被聯(lián)合國列為“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之際,時任中國文化部部長的孫家正就明確表示:中國已經為被列入“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的“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制定了2005年至2014年的保護和傳承計劃。
從那時起,對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立法保護就進入了倒計時——
2007年底,新疆文化廳根據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申遺”時向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承諾,參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和《蘇州市昆曲保護條例》,起草了《條例(草案)》初稿。
2008年1月,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獲得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通過后,經文化廳申請,《條例(草案)》被自治區(qū)黨委、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批準列入自治區(qū)“十一五”立法計劃,以及被自治區(qū)人民政府法制辦列為立法調研論證項目。
2008年9月,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wèi)委、法工委和自治區(qū)政府法制辦、文化廳、發(fā)改委、財政廳相關人員組成的立法調研組,對新疆境內維吾爾木卡姆藝術流傳相對集中的七個地(州)、市進行了立法調研。
2010年4月、7月,自治區(qū)人大領導和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wèi)委及文化廳相關人員,再次分別到南北疆木卡姆藝術主要流傳地進行了立法調研。政府法制辦和文化廳通過向自治區(qū)黨委、政府20余個部門單位、疆內各級文化部門和文化部政策法規(guī)司發(fā)函,并采取召開業(yè)內專家、法學專家和民間木卡姆傳承人座談會等方式,廣泛聽取了各方面對《條例(草案)》的意見,相應地作了十多次修改,使其日臻成熟。
2010年7月8日,經自治區(qū)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草案)》提請自治區(qū)人大常委會審議。
正是在所有熱愛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的人們的關心與愛護下,《條例》才能得以順利通過。
新疆文化廳非物質文化遺產處處長馬迎勝說:“《條例》的實施必將讓中國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真正進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時代,這對我們傳承和保護木卡姆藝術一定會帶來更加廣闊和美好的未來!
記者 王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