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下河游泳不可避免,特別是未成年人,由于游泳技能、對風險認知等原因,會出現(xiàn)危險,或傷亡案件,令人痛惜,現(xiàn)以未成年學生溺水傷亡一案,探討溺水傷亡案件發(fā)生后各方的責任承擔,這也是民法典施行后的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3年6月29日,張大哥、李大姐的兒子張小杰(十三周歲),和其要好的小朋友王新宇(十二周歲)、蘇紅波(十三周歲)相約到離家二里地的河內(nèi)玩耍,由王新宇騎電單車帶著張小杰、蘇紅波一起去的,當三人游到深水區(qū)時,發(fā)生了危險,王新宇、蘇紅波經(jīng)他人相救,脫離生命危險,但張大哥、李大姐的兒子張小杰沒有被救出,不幸溺水傷亡,張大哥、李大姐悲痛萬分,將該河段的主管單位水閘所、張小杰所在的學校和王新宇、蘇紅波的父母起訴至法院,認為水閘所作為河段的管理單位,在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存在明顯的過錯,學校也沒有告知孩子不上學的原因,存在一定過錯,王新宇、蘇紅波的家長疏于對孩子的教育、管理和約束,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主觀上有過錯,三方被告均應對張小杰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要求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0萬元。
二、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張小杰溺水傷亡,實在令人深感惋惜,但由于涉案河段為行洪輸水的開放式河道,不是向公眾提供服務或以公眾為對象進行服務的商業(yè)性經(jīng)營場所,河道管理部門的職責是保障水流暢通、維護河堤穩(wěn)固、水利設施正常使用等職責,河道的管理部門沒有法定的義務來保證下河游泳者的人身安全,且本案河道管理部門在事故發(fā)生處設有防護欄,附近又有多處警示標志,河道管理部門已盡到基本的安全提醒和警示義務,張小杰溺水傷亡與河道管理部門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張小杰溺水傷亡時段不是在校期間,事故發(fā)生,張小杰已經(jīng)離校,且張小杰的父母已知情,張小杰離校期間和他人相約下河游泳,發(fā)生意外,溺水傷亡,已不屬于學校的管理職責范圍內(nèi),所以,學校對張小杰的溺水傷亡也不存在管理上的過錯,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新宇、蘇紅波的父母,無論是否存在對自己孩子教育管理的過錯,但均不是張小杰溺水傷亡的原因,對張小杰的溺水傷亡,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小杰的父母未盡到對其孩子的監(jiān)護責任,是悲劇事故發(fā)生的原因,對張小杰的溺水傷亡應當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小杰父母的訴訟請求,上訴后,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分析和解讀
要求各方承擔責任的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各方是否應該承擔責任不僅要看各方是否有過錯,還要看事故后果與過錯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是我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全國人民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指導人們行為規(guī)范的重要法律依據(jù)!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倬攀藯l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jīng)營性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為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根據(jù)該規(guī)定,承擔法定安全保障義務的,僅限于經(jīng)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河道不是公共場所,這在水利部門的文件中有明確批復,《河道管理條例》也規(guī)定了,河道其功能是行洪輸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河道管理部門的工作是為了保障河道行洪輸水的安全通暢,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損害的義務。結(jié)合本案,涉案河道是開放式河道,不是公共場所,河道管理部門沒有法定的保障他人下河游泳免受損害的法定職責,張小杰的溺水傷亡與河道管理部門的管理職責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張小杰在離校期間和他人相約下河游泳,發(fā)生意外,溺水傷亡,所以,張小杰的溺水傷亡與學校的教育、管理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也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王新宇、蘇紅波的父母,無論是否存在對自己孩子教育管理的過錯,均對張小杰的溺水傷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案件思考
1、未成年人溺水傷亡的悲劇事故時有發(fā)生,特別是在炎熱的夏季和暑假期間,張小杰溺水傷亡事故僅是眾多悲劇事故中的一個,未成年人溺水傷亡令人惋惜,但要求事故各方承擔賠償責任是需要有明確的事實根據(jù)和法律依據(jù)的,由于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就要求家長作為監(jiān)護人,一定要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監(jiān)管,遠離危險境地。
2、教育部門加強對在校學生的教育和管理,加大宣傳力度,開展防溺水等危險行為的宣傳活動。
3、水利部門加強對河道管理,加大對水利設施的監(jiān)管、防護和維護,盡可能、多設置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同時也要加大宣傳力度。
4、未成年人不僅是每個家庭的未來,更是祖國的未來,社會的希望,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僅是每個家庭的責任,也是學校、社會的共同責任,預防未成年人溺水,必須家長、學校和社會的共同關注,做好教育、監(jiān)管和防范,才能避免悲劇的重演。
(文章中均為化名)